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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十七条协议》)是如何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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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1 13: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50年,解放战争已经进入尾声。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西南地区之后,开始准备向西藏进军,考虑到西藏地区的具体情况,中央人民政府多次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来北京商谈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事宜。
因西藏上层反动分子和帝国主义势力的阻挠,原西藏地方政府迟迟不派出代表,并任命阿沛.阿旺晋美为增额噶伦,出任昌都基巧,在昌都部署藏军主力准备对抗解放军。

1950年10月,昌都战役打响。在泽宗山口附近的折骨寺,进退失据的阿沛·阿旺晋美宣布投诚。这一战历时18天,解放军歼灭藏军主力5700余。解放昌都,打开了进军西藏的大门。
1951年2月派噶伦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扎萨凯墨·索安旺堆、堪仲拉乌达热土丹旦达、堪穹土登列门和四品官桑颇·登增顿珠为全权代表,赴北京谈判。阿沛·阿旺晋美,土登列门和桑颇·登增顿珠等经昌都、康定、雅安、重庆、西安等地于4月22日抵达北京;凯墨·索安旺堆和土丹旦达则转道印度、香港等地,于4月26日到达北京。

中央人民政府当即指派李维汉为首席代表,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为全权代表与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在友好的基础上,开始进行谈判。

双方谈判结束达成17条协议,即《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在北京举行协议签字仪式。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李维汉、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与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阿沛.阿旺晋美,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和桑颇·登增顿珠先后签字盖章。西藏和平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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