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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上是否存在过统一的大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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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1 11: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藏自治区是中国的一个省级自治区,其管辖范围为拉萨市和林芝、昌都、山南、日喀则、那曲、阿里6个地区,总面积120多万平方公里。历史上松赞干布在这里建立了吐蕃王朝。元代汉文称为“图伯特”或“乌斯藏”。1663年,清康熙皇帝在一份手谕中写有“西藏班禅胡土克图”,自此,这一地区即被统称西藏,沿用至今。

  “藏区”是泛指根据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建立的藏族或藏族与其他民族联合的自治地方,包括现今的西藏自治区,青海的6个藏族自治州,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和天祝藏族自治县,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和木里藏族自治县,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共1个自治区、10个自治州和两个自治县。

因此,“西藏”和“藏区”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987年9月21日,达赖抛出所谓解决“西藏问题”的“五点和平建议”,其中提到了“大藏区”,达赖要“把整个西藏,包括东部的康区和安多,变成一个和平区”。1988年6月15日,达赖把“五点计划”补充为“七点新建议”,再次鼓吹所谓“大西藏”问题。达赖曾声言,他自己从上世纪50年代就开始“思谋着如何使大西藏获得独立”。

  “可见,‘大藏区’是达赖谋求‘西藏独立’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张云指出,达赖提出“大藏区”的依据,是西藏和其他藏族同胞居住区的民族、宗教和语言文化相同。这样的“依据”是荒唐的。“从民族的角度来看,世界上,同一民族居住不同地区,一个地区居住不同民族的情形十分普遍。这恰是人类文化多样性、丰富性的重要成因之一。从另一方面看,青藏高原地区自古以来便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地区,除了藏族之外,还有汉、回、蒙古等多个民族,他们同样是这块土地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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